問題詳情

32.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得受何機關委託,代表政府與外國談判國際郵政事務?
(A)交通部
(B)外交部
(C)總統府
(D)國家安全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0041
統計:A(939),B(27),C(0),D(2),E(0)

用户評論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7條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47 條主管機關(交通部)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