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下列對於團體協約存續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
(B)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1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C)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者,縮短為3年
(D)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3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3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2742
統計:A(25),B(147),C(10),D(35),E(0)

用户評論

ChienHui Tang】評論

B)前三個月書面通知

吳育銓】評論

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編輯]第二十六條 (存續種類)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第二十七條 (隨時終止權)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團體協約約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但書規定之期間為長者,從其約定。第二十八條 (存續期限)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第二十九條 (存續期限之擬制)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三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第三十條 (權利義務之移轉與不變更)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當事團體之權利義務,除團體協約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