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宏竹】評論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次按已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Jung Lin】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 五 條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