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地方議會(代表會)正、副議長(正、副主席)之罷免,應有議員、代表過半數出席,以及出席總數多少人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罷免?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5783
統計:A(619),B(116),C(11),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議會(代表會)正、副議長(正、副主席)之罷免,應有議員、代表過半數出席,以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罷免

【用戶】盧芸淇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46條

【用戶】Jino Jhu(107普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n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 之。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