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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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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A)第五條 I、IV☆ ...
【覚】評論
(A)對於懲戒法院第一審所為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職務之裁定,不得抗告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B)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其所屬之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