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ip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行政機關之交通車於上班途中肇事致人死傷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B)阿里山森林觀光火車失事造成乘客傷害鐵路載運乘客之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係屬私經濟行為,但鐵路之車站、平交道及輸電設備等皆為公有之公共設施。旅客購票乘坐台鐵火車返鄉為私人之間所訂定之旅客運送契約 民法第654條,故適用民事契約責任(C)公立醫院醫生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一般公立醫院醫師單純為病患診療之行為,原則上並非屬於公權力之行使,屬於私經濟行政之範疇,因此受害人民無法請求國家賠償。但是公立醫院醫師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