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A)2 年
(B)3 年
(C)5 年
(D)1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
統計:A(2249),B(270),C(468),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 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用戶】pob.chi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廢止、撒銷(都是二個字)=都是二年

【用戶】越來越愛你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撤銷是知道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