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依郵政法規定,郵件之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投遞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B) 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者、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
(C) 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者、對講機或電鈴者,掛號郵件繕發招領通知單請收件人至鄰近郵局領取
(D)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者、對講機或電鈴者,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補付欠資後投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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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第二十四條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    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    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    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