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依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郵政專營之文件為營業。違反者將處多少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A)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B)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C)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D)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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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第六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一、明信片。二、郵簡。三、信函:(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郵政法第六條之一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郵政法第四十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