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宇仁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二十一條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郵政法第二十三條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郵政法第二十五條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郵政法第二十六條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