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自民國 106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 2,000 立方公分以下,且馬達最大馬力在 208.7 英制馬力以下,完稅價格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下之電動小客車並完成登記者,其貨物稅之規定如何?
(A)減半徵收
(B)定額減稅 2 萬 5 千元
(C)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D)免徵貨物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Joy Wang】評論

第 12-3 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 1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 2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