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應如何課徵遺產稅?(A)無須課徵遺產稅(B)成立遺囑信託時即應課徵遺產稅(C)於遺囑人死亡時課徵遺產稅(D)只針對遺囑中之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境外財產不課徵遺產稅

【評論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2 條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評論主題】13.自民國 106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 2,000 立方公分以下,且馬達最大馬力在 208.7 英制馬力以下,完稅價格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下

【評論內容】

第 12-3 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 1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

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同目之 2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評論主題】8.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下列何者計算漲價總數額,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A)免徵土增稅,故無須計算漲價總數額(B)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5.自民國 107 年度開始,公司未分配盈餘該如何計徵所得稅?(A)視公司盈餘狀況決定是否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B)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C)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D)免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評論內容】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

【評論主題】7.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多久為限?(A) 2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9 個月

【評論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二十六條(延長申報期間)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評論主題】6.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一般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每月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在多少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A) 1,800 元 (B) 2,400 元 (C) 3,000

【評論內容】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評論主題】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作何項申請?(A)以實物抵稅 (B)減免相當程度之稅款(C)免除全部稅款 (D)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應如何課徵營業稅?(A)免稅 (B)零稅率(C)由貨物持有人自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 (D)於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

【評論內容】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自 105 年度取得之房地,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日後移轉交易之免稅所得限額、稅率各為多少?(A) 400 萬元、10% (B) 300 萬元、15% (C) 200 萬元、20% (D) 100

【評論內容】

(二)交易自住房地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課稅稅基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6年內以1次為限

【評論主題】3.王先生 106 年度扶養尚在就讀大三的弟弟,當年度弟弟學費共計 5 萬元,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為多少?(A) 5 萬元 (B) 3 萬元 (C) 2.5 萬元 (D) 0 元

【評論內容】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

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評論主題】4.依信託公會「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連動債券對委託人應揭露之基本風險?(A)信用風險 (B)利率風險 (C)本金轉換風險 (D)流動性風險

【評論內容】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其他募集文件中,揭露此類型基金可能涉及之各類風險,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

各類風險,例如利率風險、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匯率風險、國家風險、從事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

險或其他類型之風險等。

前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

【評論主題】13.自民國 106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 2,000 立方公分以下,且馬達最大馬力在 208.7 英制馬力以下,完稅價格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下

【評論內容】

第 12-3 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 1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

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同目之 2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評論主題】15.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應如何課徵遺產稅?(A)無須課徵遺產稅(B)成立遺囑信託時即應課徵遺產稅(C)於遺囑人死亡時課徵遺產稅(D)只針對遺囑中之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境外財產不課徵遺產稅

【評論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2 條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評論主題】11.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幾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A) 25 日 (B)

【評論內容】

報繳期限

 

營業稅報繳限為兩個月報繳一次,營業人每逄單月(即每年之一、三、五、七、 九、 十一月)的十五日以前報繳其上兩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其上一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486/4936714867431237708

【評論主題】19.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多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A) 10% (B) 15% (C) 8% (D) 5%

【評論內容】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

【評論主題】8.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下列何者計算漲價總數額,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A)免徵土增稅,故無須計算漲價總數額(B)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1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應如何課徵營業稅?(A)免稅 (B)零稅率(C)由貨物持有人自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 (D)於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

【評論內容】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自 105 年度取得之房地,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日後移轉交易之免稅所得限額、稅率各為多少?(A) 400 萬元、10% (B) 300 萬元、15% (C) 200 萬元、20% (D) 100

【評論內容】

(二)交易自住房地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課稅稅基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6年內以1次為限

【評論主題】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作何項申請?(A)以實物抵稅 (B)減免相當程度之稅款(C)免除全部稅款 (D)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7.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多久為限?(A) 2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9 個月

【評論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二十六條(延長申報期間)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評論主題】10.現行有關房屋稅之徵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每年徵收 1 次(B)課稅年度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C)徵收期間為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D)自住使用之戶數,

【評論內容】

房屋稅 1 年徵收 1 次

訂在每年 5 月 1 日開徵至 5 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 1 個月。

課稅期間是前 1 年的 7 月 1 日起算至當年 6 月30日止。

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1.2% ,所以,一般民眾持有房屋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其房屋稅率跟往年一樣沒有改變。

【評論主題】9.王先生出售台中市自用住宅用地後,又於台中市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王先生重購之土地於幾年內不宜再行移轉,否則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A) 5 年 (B) 4 年 (C) 3 年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評論主題】6.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一般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每月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在多少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A) 1,800 元 (B) 2,400 元 (C) 3,000

【評論內容】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評論主題】5.自民國 107 年度開始,公司未分配盈餘該如何計徵所得稅?(A)視公司盈餘狀況決定是否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B)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C)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D)免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評論內容】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

【評論主題】3.王先生 106 年度扶養尚在就讀大三的弟弟,當年度弟弟學費共計 5 萬元,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為多少?(A) 5 萬元 (B) 3 萬元 (C) 2.5 萬元 (D) 0 元

【評論內容】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

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評論主題】5.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連動式債券時,自交易對手收取之「通路服務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屬於信託報酬,無須於信託契約載明 (B)屬於信託報酬,須於信託契約載明(C)屬於營業外收入,無須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

第二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及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及其收取方式,其投資標的涉及連動債券或境外基金者,並應依下列原則揭示信託相關費用:

一、費率採取區間揭露方式者,若實際相關服務費費率高於區間上限,則應通知委託人,並留存記錄備查;而費率若低於區間上限,則無須通知委託人。

二、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視為信託契約之一部份;由於不同債券、基金之收費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各不相同,應於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上載明揭露之。

三、揭示內...

【評論主題】58.小方簽發一張支票予阿亮,該支票的發票地為台南市,並以位於新北市的臺灣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地。依票據法之規定,該支票付款之提示期限至遲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時間內?(A) 1 日內 (B) 7 日內(C)

【評論內容】

支票提示期間,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