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
【Joy Wang】評論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