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ion】評論
謝謝!
【Joy Wang】評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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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