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下列何者計算漲價總數額,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
(A)免徵土增稅,故無須計算漲價總數額
(B)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C)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D)視情況而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0),D(0),E(0)

用户評論

portion】評論

謝謝!

ckvhome】評論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參考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

Joy Wang】評論

土地稅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