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臺中訊)台中市李太太購置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理重購退稅後,以為只要實際上仍居住該處,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而將戶籍遷出,結果被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民眾,該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
【NUmero】評論
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n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n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Joy Wang】評論
土地稅法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