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 Wang】評論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條 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其他募集文件中,揭露此類型基金可能涉及之各類風險,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各類風險,例如利率風險、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匯率風險、國家風險、從事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或其他類型之風險等。前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