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 Wang】評論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二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及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及其收取方式,其投資標的涉及連動債券或境外基金者,並應依下列原則揭示信託相關費用:一、費率採取區間揭露方式者,若實際相關服務費費率高於區間上限,則應通知委託人,並留存記錄備查;而費率若低於區間上限,則無須通知委託人。二、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視為信託契約之一部份;由於不同債券、基金之收費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各不相同,應於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上載明揭露之。三、揭示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