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用戶】田咩咩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B)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C)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D)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