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所得稅法規定,本國國民王先生於民國 105 年全年度出售我國未上市股票 10 張,獲利 100 萬元,試問如何課稅?
(A)應課徵所得稅,但採百分之十五稅率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B)應課徵所得稅,計入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課稅
(C)免納綜合所得稅
(D)未上市股票停徵所得稅,但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範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0339
統計:A(7),B(25),C(183),D(48),E(0)

用户評論

bmw24566】評論

請問為何不必納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乘風遠颺】評論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條文修成這樣很奇怪。102年1月1日到104年12月31日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在79年1月1日之後,與本條矛盾。本條應依其修法理由,將"七十九年"改為"一百零五年"。理由  一、觀察歷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下簡稱證所稅)改革時,或有以證券交易稅(以下簡稱證交稅)徵收率調整作為配套,五十四年停徵個人證所稅時,證交稅恢復課徵,徵收率為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三年全面課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維持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五年停徵個人證所稅,六十七年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一點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