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24566】評論
請問為何不必納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乘風遠颺】評論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條文修成這樣很奇怪。102年1月1日到104年12月31日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在79年1月1日之後,與本條矛盾。本條應依其修法理由,將"七十九年"改為"一百零五年"。理由 一、觀察歷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下簡稱證所稅)改革時,或有以證券交易稅(以下簡稱證交稅)徵收率調整作為配套,五十四年停徵個人證所稅時,證交稅恢復課徵,徵收率為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三年全面課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維持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五年停徵個人證所稅,六十七年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一點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