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隻隻】評論
四十四、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四)實施保養狀況檢查時,應周密詳盡。檢查後,檢查人員應填具財產檢查單(格式如附件十四)報請核閱。
【Ko Ni-Yin】評論
定期檢查不是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嗎?
【竹蜻蜓】評論
回7F摩友 已經修法囉 建議你往上看看其他摩友的留言 其中3F就有提到囉
【松岡洋子】評論
但我的參考書的定期檢查是「每『半』年」捏!!怪哉!!= =a唉~看來真的修成一年了!!我那參考書還說是「最新」的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