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沈俞萍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 書函: 甲、 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 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格式如附件1)。 (3)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2)。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5) 簽:承辦人員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