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力安】評論
有關通知受理方面 3 -20 -20有關處理調查方面 2個月---延長 30天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第 19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