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主張損失補償?
(A)騎樓之所有權人,應開放其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B)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其用地遭到政府埋設地下設施物
(C)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 息環境
(D)水道沿岸之私有土地建造物,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命所有權人大幅度修改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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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芬妮】評論

(A)、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B)、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看完整詳解

考生的日子】評論

釋字400號理由書: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

Jamie】評論

補充考題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不融通物為原則,融通物為例外 (B)廣播電視頻率屬公物 (C)供公眾通行之騎樓, 屋主仍有其所有權,國家不得禁止屋主設攤營業 (D)最常用之公物設定方式,是以行政處分為之 關鍵字: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屋主當然沒有所有權呀答案C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不予補償之財產權限制?(A)土地徵收(B)限制騎樓設攤(C)政府機關為電信線路之勘測致損害建築物(D)公路主管機關調用轄區內之汽車致受有損失答案:B依司法院釋字第 564 號解釋,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得處行為人或其雇主罰鍰。就財產權保障之...

Laura】評論

騎樓並非屬於釋字400號的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喔,故騎樓沒有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的適用。參釋字564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 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