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負有價值瑕疵、效用瑕疵,以及品質瑕疵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該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責任,縱使買賣標的物之效用或價值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出賣人仍負瑕疵擔保責任
(B)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不具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C)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無論瑕疵之種類為何,買受人皆得請求減少其價金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僅得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或減少價金,而不得解除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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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奈奈子】評論

(A)民法第354條但書,減少程度無關重★★...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 373...

撐住!!】評論

這題答案給錯了吧?應該B才是正確的,或是我的理解有誤,歡迎指教。(A)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負有價值瑕疵、效用瑕疵,以及品質瑕疵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該等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責任,縱使買賣標的物之效用或價值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出賣人 仍負瑕疵擔保責任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B)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不具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第 355 條買受人於...

人生有好多事要做,考試只是】評論

就B選項:一、法條規範:第 354 條第一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二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本條解釋:可分為 價值、效用、保證品質瑕疵價值瑕疵: 因為物有瑕疵導致出售價格降低效用瑕疵 還可以分為 通常效用瑕疵 契約預定效用瑕疵 兩種通常效用:欠缺依正常方法使用  ,  EX 買賣電視螢幕之標的物效用瑕疵 電視螢幕不清晰契約預定效用瑕疵:欠缺當事人特別約定效用是否有瑕疵,通常以客觀情事定之,若當事人另有主觀之契約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