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之備詢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有接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之義務
(B)直轄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得向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提出質詢
(C)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
(D)直轄市議會審議總預算定期會之延長會期,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5
統計:A(7),B(0),C(0),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Yeny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498號(A)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用戶】終於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第 48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用戶】D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498  號 是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尚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

【用戶】yeny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498 號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