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dy Chen】評論
(A)會計法 第 79 條(B) 會計法 第 90 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看完整詳解
【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B)會計法第90條(報告差額之解釋)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A)會計法第79條(會計報告之簽章) 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 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 (C)會計法第31條(差額解釋表)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D)會計法第121條(本法之準用範圍)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江旺來】評論
會計法第 90 條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