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依會計法規定,有關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A)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僅需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監交
(B)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
(C)會計人員經解除、變更其職務或短期給假者,應辦交代
(D)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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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江旺來】評論

(A)會計法第 114 條 主辦會計人員★★★★...

陳芳逸】評論

第 114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第 113 條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第 118 條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