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警察勤務機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B)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C)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D)刑事警察責任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6563
統計:A(68),B(8),C(30),D(633),E(0)

用户評論

lynn770917】評論

第 5 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陳甜心】評論

刑事應該是叫勤責區?

小黑陳】評論

回2樓,是刑責區哦

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第6條(警勤區之劃分)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