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孫稚翔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在安理會的表決程式中,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即“大國一致”原則)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否決權”實質上是一種少數抵制或阻止多數的權利。因此,安理會的表決程式是一種“受限制的多數表決權”。在這種制度下,只要一個常任理事國對某一決定投反對票,即使安理會其他所有14個理事國都投贊成票,該項決議也不能通過。但是,另一方面,某項得到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同意的決定,如果有7個非常任理事國反對或棄權,因而不能獲得9票的多數時,該項決定同樣也不能通過。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非常任理事國的“集體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