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依公路法第77條之1條規定,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經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原廠商及該廠商登記地址幾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檢驗業務?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77-1 條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

【用戶】都考我會的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路法77-1條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核發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製造、進口汽車或電車,或提供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廢止其全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原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安全檢測及審驗業務;該廠商登記之地址,並應於其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