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試說明建築物基礎構造採用筏式基礎之原因與優點為何?(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5987
統計:A(29),B(28),C(238),D(4),E(0)

用户評論

【用戶】Kamori Ty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誤認,採法定符合說。刑法上的評價,區分兩種不同的效果:①等價: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故意既遂罪責。②不等價: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視要件是否符合來判斷是否成立過失犯。→實際客體部分過失,目的部分未遂。2.甲誤認乙之雙胞胎弟弟丙而殺之=行為人對於等價行為客體的誤認,所以仍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既遂。惟刑法第272條,屬於純正身分犯,丙非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甲因不具備此等身分,只能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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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誤認,採法定符合說。刑法上的評價,區分兩種不同的效果:①等價: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故意既遂罪責。②不等價: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視要件是否符合來判斷是否成立過失犯。→實際客體部分過失,目的部分未遂。2.甲誤認乙之雙胞胎弟弟丙而殺之=行為人對於等價行為客體的誤認,所以仍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既遂。惟刑法第272條,屬於純正身分犯,丙非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甲因不具備此等身分,只能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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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誤認,採法定符合說。刑法上的評價,區分兩種不同的效果:①等價: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故意既遂罪責。②不等價: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視要件是否符合來判斷是否成立過失犯。→實際客體部分過失,目的部分未遂。2.甲誤認乙之雙胞胎弟弟丙而殺之=行為人對於等價行為客體的誤認,所以仍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既遂。惟刑法第272條,屬於純正身分犯,丙非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甲因不具備此等身分,只能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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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誤認,採法定符合說。刑法上的評價,區分兩種不同的效果:①等價: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故意既遂罪責。②不等價: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視要件是否符合來判斷是否成立過失犯。→實際客體部分過失,目的部分未遂。2.甲誤認乙之雙胞胎弟弟丙而殺之=行為人對於等價行為客體的誤認,所以仍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既遂。惟刑法第272條,屬於純正身分犯,丙非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甲因不具備此等身分,只能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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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誤認,採法定符合說。刑法上的評價,區分兩種不同的效果:①等價: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故意既遂罪責。②不等價: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視要件是否符合來判斷是否成立過失犯。→實際客體部分過失,目的部分未遂。2.甲誤認乙之雙胞胎弟弟丙而殺之=行為人對於等價行為客體的誤認,所以仍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既遂。惟刑法第272條,屬於純正身分犯,丙非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甲因不具備此等身分,只能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