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孫先生向蔡太太租房子,租約十年,並已經過公證。後來蔡太太在第四年將房子賣給黃小姐,此時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無效
(C)對於黃小姐不生效力
(D)對於黃小姐仍繼續存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isme600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此條規定是基於維持租賃契約之安定性及保障承租人之權益,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或設定用益物權予他人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時,承租人仍得以原租賃契約對抗第三人,亦即租賃契約具有物權的效力。來源: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125

【用戶】Pheng She Wra

【年級】

【評論內容】請問 什麼是不動產   "公證“

【用戶】小蝸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回樓上(3F)公證制度,係指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證明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作成法律行為或證明公證人親自見聞某項私權事實。 公證制度係由法院公證人(公證法修正後現在亦有民間公證人)以公務員身分,就人民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依其請求作成公證書。簡單來說,公證制度就是透過國家公權力,來幫助一般民眾保存證據,或保障私權預防糾紛。現代公證制度具有保全證據、預防糾紛及疏減訟源的功能。而公證人依其職務,就其聽取的陳述與所見的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所作成的文書稱為「公證文書」。經公證人做成之公證書具有實質之證據力。    例如房東張三與房客李四在公證人面前(即公證人當場以其聽取陳述與所見的狀況,及其他實際體...

【用戶】特爾安娜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對於解答..我有點疑問..依我的理解..出租人、受讓人(蔡太太)承租人(孫先生)第三人(黃小姐)所以法條..出租人(蔡太太)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孫先生)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黃小姐),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孫先生)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那..這題因為"期限逾五年",所以才不適用嗎?

【用戶】jasisme600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此條規定是基於維持租賃契約之安定性及保障承租人.....看完整詳解

【用戶】Che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那請問租五年以下例如三年,未公證是否效力仍存在

【用戶】目標100分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換言之,未定期間且未經公證或5年以上訂有字據但未經公證,均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租約有經公證,或是租約雖然沒有公證,但有約定租期且租期少於5年時,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簽約三年未公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用戶】jasisme600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此條規定是基於維持租賃契約之安定性及保障承租人.....看完整詳解

【用戶】目標100分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

【用戶】羊駝姊姊(已上電職 感謝阿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買賣不破租賃只要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