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準直轄市仍為縣(市)之層級,惟於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中載明,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tony.h5091】評論
目前直轄市以下之「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條及第58條規定,並非具有自治團體公法人之地位,惟因為縣市合併改制,原為自治法人的鄉鎮市轉型為派出機關的區公所,「區」的治理已經成為地方治理的重要課題,亦攸關直轄市的發展。
【黃淑華】評論
34條:議會開會時間。54條:議會組織。55條:行政機關,副市長及單位主管、機關首長。62條:行政機關組織。66、67條:地方稅。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準用直轄市之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需維持縣的名分 (B)所轄鄉(鎮、市)不再具有自治法人的法律地位(C)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組織編制 (D)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財源分配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40340.修改成為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準用直轄市之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需維持縣的名分 (B)所轄鄉(鎮、市)不再具有自治法人的法律地位(C)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組織編制 (D)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財源分配
【2020,如願回家!】評論
準直轄市仍為縣(市)之層級,惟於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中載明,於第三十四條、第五.....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