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16 條 (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法務部 90年7月11日(90)法律字第024438 號函(關於交通部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是否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權限委託」)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n關於公路監理機關就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