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下列事件,何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A)甲因毀損交通號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服警察機關之罰鍰處分
(B)某市工務局因過失誤拆乙所有之合法房屋,請求國家賠償案
(C)公務員某丙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不服記過 2 次之處分
(D)丁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不服主管機關駁回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3122
統計:A(71),B(45),C(72),D(7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懲戒法、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國賠雙軌制度

用户評論

楊貴妃】評論

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須屬公法上之爭議,即當事人間有具體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或法律上利益之爭議,始得為之。 又性質上雖屬公法上之爭議,但立法者基於特殊政策考量,以法律明定由普通法院審判者,則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範圍,有下列幾種: 交通違規事件、國 家賠償事件、冤獄賠償事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公務人員懲戒事件、律 師懲戒事件、選舉訴訟事件

sweet70906】評論

交通違規事件應該是走行政訟訴庭吧?

洪鳴聰】評論

C我差點選下去…還好看到題目,他是寫「記過」不是寫「記大過」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