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雪兒】評論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Gino】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 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不當的行政處分必須經過訴願,不服再提起
【Iron】評論
行政法院只對合法性做審查(行政處分有無違法),而不對合目的性(裁量適當或不當)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