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訴訟代理人之說明,何者錯誤?
(A)以律師代理為原則
(B)專利行政事件,專利師得為訴訟代理人
(C)稅務行政事件,會計師得為訴訟代理人
(D)當事人不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6408
統計:A(93),B(33),C(34),D(31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用户評論

Iron】評論

第 49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sweet70906】評論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