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lai0316】評論
即時強制中醉酒或跳樓不想活的人,告誡程序是沒有用的.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2條(種類)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一章總則所以任何強制適用)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告誡)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6F,7F 即時強制之扣留得提出聲明異議,因為即時強制也是屬於行政執行的一種,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除非有某個法條明文規定即時強制之扣留是不能提出聲明異議的例外情形)選項D正確=不服其執行方法,兩者均得提出聲明異議。
【fofx】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