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 Kuei】評論
懲戒事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非行政法院
【derek801204】評論
a c d 復審 行政訴訟 b 司法懲戒
【acs3s54】評論
請問 公懲會 不也是 司法 法官 審理嗎?
【viva la vida】評論
(A)依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可走到行政訴訟。(B)公懲會之成員為憲法上之法官。但是參照釋字396意旨,公務員受懲戒處分是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懲會之議決為終局之決定,雖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仍難謂與憲法第16條有所違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訴訟。公務員懲戒事件即為該條規定之例外(法律別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