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評論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 "不受理" 之決定:六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此題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故該當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Mia】評論
提前訴願後:1、原處分機關撤銷處分-- 處分不存在-- 依訴77: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2、怠為處分之訴願--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依訴82: 無理由,決定駁回。 (但處分內容非全部有利於處分相對人,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