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我國行政程序法上有關行政指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其應明示之事項不包括負責指導者
(B)相對人如果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C)行政指導必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提供建議,促請其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028
統計:A(33),B(4123),C(81),D(1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30111

用户評論

壹貳參】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 167 條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Ljumasang Ruv】評論

(C)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行政指導貴在其具有應急性、簡便性及隱密性,故原則上不採「書面要式主義」。

@@】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除有特別請求書面外,其他方式也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