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私人乙辦理,如因此發生國家賠償爭議,應以何機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A)甲機關
(B)私人乙
(C)以甲機關及私人乙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D)依甲、乙間之委託契約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7355
統計:A(6970),B(316),C(185),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委任、委託、職務協助、委辦、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助手、國賠雙軌制度

用户評論

壹貳參】評論

乙在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其所屬機關即為甲 國賠法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