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心插柳柳橙汁】評論
本題應為陳清秀老師之見解,此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問題:Ⅰ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第1項) Ⅱ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第2項) 鄰人檢舉違規而無法如願,可能因該違建工程而遭受重大損害,因此保護其得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可暫先令相鄰房屋停工,即得發生暫時保護之效果。測驗題的一般標準是這樣,不過在申論題中,彭鳳至大法官也曾經提到過這可以解為要求法院「停止執行」
【一拳敲人】評論
鄰人請求取締他人違法被拒暫時狀態假處分個人被拆除房屋停止執行
【單身狗】評論
前題不同A:欲停止"事實行為",申請假處分B:緊急情況下,為防止將來利益難以實現者,主張以保全處分強制執行C:為防止將來金錢債權難以求償,先將對方財產進行假扣押D:欲停止已經受到不利的"行政處分"時,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