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i Che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訂失其效力之日期。」
【Kevin Che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原則)失其效力。但(例外)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訂失其效力之日期。
【阿偉】評論
撤銷→原則溯及,例外(因公益)另外訂廢止→原則往後失效,例外(因公益)另外訂 ※只能更後面失效 不能溯及(往前)
【樸素妹】評論
撤銷(118):原則,溯及既往;例外(公益),另定失效日。廢止(125):原則,指定較後日;例外(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