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第3 項規定:「第1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中第3 項規定,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0 號解釋,違反何項原則?
(A)授權明確性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4624
統計:A(4281),B(116),C(15),D(25),E(1)

用户評論

vincent_tende】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0 號解釋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科處之刑罰,對人民之自由及財產權影響極為嚴重。然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及數額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同條第三項則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之,既未規定為何種目的而為管制,亦未指明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時應考量之因素,且授權之母法亦乏其他可據以推論相關事項之規定可稽,必須從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始能知悉可罰行為之內容,另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而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

虛無】評論

...令公告==違反明確性原則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J680『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及數額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同條第三項則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之,既未規定為何種目的而為管制,亦未指明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時應考量之因素,且授權之母法亦乏其他可據以推論相關事項之規定可稽,必須從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始能知悉可罰行為之內容,另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

KlugTina】評論

目的、內容、範圍第3 項規定:「第1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它的母法毫無內容,根本甚麼都要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