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育鉦】評論
第 63 條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洪鳴聰】評論
C錯在哪?
【我是小安】評論
回樓上~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選項-若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理由為正當,方許可其到場陳述意見,並非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主動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