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xv00】評論
怠金係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處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發生強制作用,以促其自動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
【Ana Chou】評論
請問C錯在哪裡?謝謝
【姚元龍-感謝阿,已考上】評論
有關C,處以怠金前僅需通知相對人以示告知
【Grace CJ】評論
間接強制執行 (怠金、代履行)第 29 條 代履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 30 條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第 31 條 連續處以怠金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