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處怠金之要件為何?
(A)不能藉由直接強制達成執行目的
(B)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
(C)報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可
(D)經管收而無效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4007
統計:A(644),B(5021),C(198),D(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錯題筆記、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用户評論

hoxv00】評論

怠金係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處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發生強制作用,以促其自動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

Ana Chou】評論

請問C錯在哪裡?謝謝

姚元龍-感謝阿,已考上】評論

有關C,處以怠金前僅需通知相對人以示告知

Grace CJ】評論

 間接強制執行 (怠金、代履行)第 29 條 代履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 30 條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第 31 條   連續處以怠金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