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A)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應為職務行為不以有公法上之請求權為限
【Sun Tang】評論
提出小問題:國賠應該是公權力侵害才可以申請吧(A)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應為職務行為有公法上之請求權 --這句應該是對的~只是要有 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Wang Taitai】評論
結婚登記應該是一種公權力吧?但結婚算是私法?我想公權力與公法應該是有差別的?請指教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成=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應為職務行為不以有公法上之請求權為必要條件。釋字第469號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