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修】評論
行政程序法 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關鍵字均有管轄權=受理在先有爭議=其共同上級
【derek801204】評論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勞工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由臺北市政府決定之 。行政程序法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由行政院決定之 (B)由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協議定之 (C)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協議定之 (D)由內政部決定之 答案:B 第13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第14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解決方法)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